民事訴訟法反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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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反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反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反舉證責任規定是在一些特殊類型案件當中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共同危險行為導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為發明專利引起的侵權訴訟,還有就是威脅作業導致人損傷的侵權訴訟,這幾種是舉證責任倒置。當事人應當結合自己的訴求進行舉證,向法院提供證據。

二、舉證責任有什麼規定?

(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五)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説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六)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在當代的社會,舉證的責任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不同類型的案件適用的舉證責任都是不一樣的,將會直接的影響到原告的訴訟主張,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問題,比如説有一些特殊的侵權類型的案件,適用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原則,此事對被告來説的話,需要提交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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