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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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於訴訟中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同時指在訴訟結束之間,如果案件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應當由該當事人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後果的責任。

2、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由特定的當事人對特定的事項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將承擔敗訴或不利後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法對被告舉證責任範圍的規定。

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並不是對所有的待證事實都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對某些事項也將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第五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二、行政訴訟舉證範圍

1、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原、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範圍是不同的。但在有些情況下,原、被告對同一特定事實卻均需承擔舉證責任。當出現此種舉證責任競合的情形時,應由被告承擔説服責任,原告承擔推進責任。因為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在先,原告起訴被告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後。被告在為第三人頒發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審查其申請是否符合規劃,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被告一旦為他人頒證,就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的申請符合規劃,並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2、如張某以被告人某建設局為第三人李某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影響其通行為由,請求撤銷該證。該案中原告應提交其與第三人房宅之間通道應為多寬的有關規劃性材料;以證明被告的頒證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根據《城市規劃法》第32條的規定,被告在為第三人頒證前也應審查第三人申請建設的建築物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是否影響原告及其他鄰居的通行。所以在訴訟中被告也應提供第三人與原告之間通道應為多寬的有關規劃性材料,以證明自己的頒證行為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權。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行政訴訟當中,被告需要對作出的行政行為來作出舉證的責任,並且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規範性的文件。這是由於行政訴訟被告的特殊性,其一次在民事訴訟當中就是採用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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