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質證的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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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質證的順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中質證的順序是怎樣的?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二、質證的主體是什麼?

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説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範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提出質疑,但不能同法院就這些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質辯。這是由法院在訴訟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決定的。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所收集的證據本身或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時,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三、質證的客體是誰?

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為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範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屬於質證的對象。法院應當將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提出質疑,但不能同法院就這些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質辯。這是由法院在訴訟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決定的。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所收集的證據本身或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時,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質證這個環節是非常的重視的,任何的證據沒有經過質證的話,都是不能夠被人民法院所採納的。而在法庭上面質證也是有相關的順序要求的,比如説首先是由原告提出證據,然後被告和第3人需要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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