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一併審理的 - 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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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階段司法實踐上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比較常見的。有時候出於對實際的分析,法院會將民事與行政交織在一起的案件,一併進行審理。究其原因,此類案件處理起來是比較複雜的。如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一併審理,你知道其訴訟程序是是怎樣的嗎?接下來,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吧。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一併審理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附帶行政問題“一併審理”訴訟程序是對現有民事、行政兩大訴訟法和兩大實體法的整合和超越。在遵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的基礎上,訴訟程序如下:

一、訴訟管轄的確定

根據民事、行政兩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的一般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而行政訴訟的一般管轄原則是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兩者存在產生衝突的可能性。對於民事附帶行政訴訟管轄權的確定主要依據以民事管轄“原告就被告”優先適用為原則。

二、審判組織(合議庭)的確定

由於民事庭與行政庭均由《法院組織法》規定,在一個組織法內跨庭成立任何審判合議庭均是可以的,也有法有據。由於在民事附帶行政爭議為的民行交叉案件中,民事權益為當事人實質訴爭的利益,因而宜掛民商號案件,在各級法院民事審判庭內成立合議庭進行審理,該合議庭成員可邀請行政審判經驗較為豐富的法官參與。

當事人地位的確定。一併審理是在一個訴訟中解決兩種爭議,因此,與兩種爭議有利害關係的相關當事人均應參加到訴訟中來。根據民事附帶行政問題案件特點,可以這樣確定:原、被告分別為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相關行政機關則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其它當事人依其與爭議標的關係列明。

三、審判特殊程序

(一)庭審方式選擇。

一併審理的庭審方式即由一個合議庭將兩種爭議一併審理、一併裁判的方式。一般而言,民事附帶行政問題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問題是被民事爭議當事人作為證據或論責使用,因此庭審的順序應是首先解決前提性或先決的行政問題,在此基礎之上審理民事的主要爭議。

若兩類爭議存在多個階段交織先後關係的,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環節可以採取先行後民分階段進行和交叉進行兩種方式,對相關爭議焦點是結合進行審理,還是分開逐項進行審理,主要依據民事、行政爭議的關聯程度與本身的複雜程度而定。一般而言,處理哪種爭議則適用相應訴訟法的規定,各自原則及規定在不相互衝突時仍然適應。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適用不同的舉證規則,在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機制中,不應簡單片面地適用某一種舉證責任,而應根據相關當事人的不同主張及其主張的性質確定舉證責任。

既然民事附帶行政問題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問題是被民事爭議當事人作為證據或論責使用,那麼討論這樣一個行政具體行為是否能成有效證據或攤到各方責任大小問題,理應不能只適用行政訴訟法進行審理,更不能拘於行政機關應對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規定,而應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

換句話説,若行政機關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具體行政行為延誤責任提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而作為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基於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而對其合法性或責任進行舉證證明,這時候就應當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合議庭再根據舉證情況和結合公共利益的維護等因素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責任通過綜合考慮作出認定。

同時,由於民事附帶行政問題案件的原告在行政行為中始終處於被動地位,因而可能不甚瞭解具體行政行為所據事實與法律,所以在對相關民事爭議進行審理時,不宜過分強調原告對此的舉證責任,而應綜合全案事實予以考慮。

四、裁判結論完成

由於民事附帶行政問題案件是採用“一併審理”特殊程序審理,因此案件統一用民商號立案和作出裁判。同時,相關卷宗歸檔也用同一案號一併歸檔。對於民事附帶行政問題訴訟費的交納,由於行政問題一般只是被作為證據或論責使用,因此採取以民事爭議計算徵收的方式,對於涉及到賠償、補償數額的仍按各自標的相應比例進行徵收。

對民事附帶行政問題的判決或調解,原則上應一併作出,特殊情況下可分別作出,也可以部門調解部門判決,在判決或調解書製作和法條適用方面可以借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模式進行。

從傳統處理案件的角度來講,民事爭議問題與行政爭議問題,通常都是分開進行審理的。但是近年來,隨着遇到的實例越來越多,又基於對案件的考慮,會出現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一併審理的情況。而對於此類案件的審理,其審理程序是不同於傳統意義而言的,同時也是比較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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