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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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的效力認定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法官還應具有全面的社會知識及審查判斷能力、綜合分析能力,不應因為證人易受認為、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否定其證明力,應依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對其效力予以確認。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效力是怎樣的

1、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2、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3、一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且無其他證據印證,應綜合全案情況確認其證明力。

4、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但其受作證能力的限制,應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無矛盾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5、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當事人提出其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但無相應證據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6、一方當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證言,且證言重疊即證言反覆,法院又無法查清的,應確認證言無效。

7、一方當事人經法院允許提交了書面證言,庭審中證人又到庭作證,其書面證言與其當庭陳述相互矛盾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8、證人在第一次庭審中作證庭後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審中又推翻其證言,如果無相應證據證明的,應對其在第一次庭審中作證的證言為準來確定有無證明力。

9、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當庭無證據反駁,需下次開庭提交的,法院審查後,應限定舉證時限,在舉證時限屆滿仍不能提交的,對該證言應確定其證明力。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證言的提供一般是要求證人當庭作出的,當然要是因為特殊情況的話,則可以允許利用視頻傳輸功能進行作證,當然有需要的話也是可以對證人的生意、相貌做特殊處理的。而關於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效力問題,就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分析處理了,不能説全部都有效,當然也不能否定所有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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