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搜查時家屬能否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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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搜查時家屬能否作證人?

在搜查時家屬能否作證人?

搜查時,必須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這句話是正確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二、家屬可以做證人嗎

當事人的家屬也可以作為證人,但因為存在近親屬的利害關係證明效力差,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三、相關規定

如果證人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必然引起證人作證特別是出庭作證率下降,而證人作證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產,庭審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依法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報復證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司法機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立即對其進行相應的立案偵查程序,司法機關也是可以為了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品、住所以及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在進行搜查時也是需要其家屬或者是鄰居等自然人作為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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