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在偵查階段退贓怎麼退?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4W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在偵查階段退贓怎麼退?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在偵查階段退贓怎麼退?

直接退給公安機關即可,《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偵查階段退贓者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妨礙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此時會被判處拘留等的處罰,退贓一般是犯罪人員想要將自己受賄或者是違法所得到的財產,直接退還,或者是交給檢查機關來處理。一般來説,退贓的行為是可以減刑的。

據《刑法》第386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382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2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因此,積退贓的應從寬處理。

之所以認為積極退贓應從寬處理,是因為:首先,上述幾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還。其次,從主觀上看,上述幾種退還,均不是行為人的自動退還,而是在對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

因而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的主觀惡性要大。因而亦應以受賄罪論處。但是,其退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當然,由於這類案件行為人最終畢竟未得到財物,相對來説,社會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處理上可酌情從寬。

二、公安偵查階段退贓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贓款贓物隨案件的移交同時移交給相關級別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第二,對於已經結案的案件對於贓款贓物通過相關部門將其上交國庫;

第三,依法將這些贓款贓物退還給相關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機構或單位。

三、退贓、退賠的區別是什麼?

退贓所得的贓款或者贓物,直接退還被害人或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贓”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手段非法獲取的贓物,包括金錢和物品);

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採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案發後,贓款、贓物仍然為被告人控制時,產生追繳(追贓)和退贓問題;贓款、贓物不復存在時,則產生責令退賠和退贓問題。

退贓和立功等情形一樣,都是屬於人民法院量刑的依據,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退贓後被免除處罰的,免除後,經由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釋放後,又犯新罪的,人民檢察院是不應當再次追究其舊罪的,只需要就新罪進行定罪量刑即可。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