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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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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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如何認定

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根據法庭辯護和法庭質證階段來進行一個準確度的認定,通常情況下,如果證人出庭作證的話,那麼他的被採取的程度就會高一點,沒有出庭作證的話,也是需要對於他的一個證據效力進行一個審查的。

在中國,訴訟中證人的範圍十分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於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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