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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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音證據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錄音證據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把證據提交給法院,由法院來判奪證據的可靠性。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錄音內容的,那這個錄音證據就屬於孤證,而且錄音證據效力較其他證據低,對方不承認時,只能由法院根據錄音的真實程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採納錄音證據了,這樣做會有一定的風險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錄音證據屬於視聽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要分情況而定。若是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手段取得的證據,就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並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沒有違反法律的明文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就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三、錄音能否作為法律證據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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