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一審被告舉證期限的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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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民事訴訟法一審被告舉證期限的規定包括什麼?

舉證時限,是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證據的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目前,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被告舉證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如果由法院指定期限的話,應從當事人接到訴訟通知書當天起算,不少於30日。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會被視為放棄舉證。但如果當事人確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對於當事人行使舉證責任具有一定的時間期限限制,具體時間可以經過當事人協商並徵得人民法院的准許,通常情況下舉證期限是有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於一審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時間最短不得少於十五日,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會要求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採信或採信但訓誡、罰款。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困難,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一般情況下可申請兩次。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形式或者法院指定方式來確定一審舉證期限,如果是一審民事訴訟案件舉證期限最短不得少於十五天,這麼規定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法律規定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短於或等於答辯期限,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可以向法庭申請延長舉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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