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人不能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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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做的證供一般稱之為證人證言,這其實也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因為是言詞證據,所以在證明力上面稍微要薄弱一些。而在實踐中,是不是所有看到案件發生情況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呢?其實我國對能夠成為證人是做出了資格要求的,同時也規定了部分人不能成為證人,那麼什麼樣的人不能當證人?請一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什麼樣的人不能當證人?

一、證人證言如何採用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於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法官在判斷證人證言時,要將證人證言中的假性事實予以拋棄,保證案件的客觀情況,才能予以慎重定案。筆者認為,判斷證人證言時要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要認真審查證人的資格。

其次,審查證言內容,從證人證言的不可替代性、客觀性、關聯性方面予以審查,對證言中的主觀分析部分、無關部分、虛假成分予以捨棄。

第三,審查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對證人自身的品德、智力狀況、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進行綜合判斷。

第四,審查證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二、什麼樣的人不能當證人

1、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因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

2、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是衝突的,因此訴訟代理人不能在一個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證人。

3、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如果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作為證人就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此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為證人。

綜合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什麼樣的人不能當證人了吧。所以説即使作為證人,其實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還需要滿足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至於法庭對證人證言的採納,還需要提供其他的證據加以佐證才行,否則光憑證人證言是不能定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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