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可能會滅失的當事人應採取什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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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

證據可能會滅失的當事人應採取什麼措施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證據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當事人關於證據保全的申請,就應作出准許保全的裁定,並要在裁定中指明應保全那種證據,以及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用什麼方法實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根據《證據規定》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因此,保全證據的方法,可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採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對書證,可以複製拍照;對物證,可以錄像、拍照、製作勘驗筆錄;對證人證言,可以預先詢問、製作筆錄、錄音、錄像等,不管採取何種方法,均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證據情況。同時,人民法院在進行證據保全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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