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材料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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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
(一)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二)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三)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四)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材料的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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