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 刑事立案的材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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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犯罪行為,第一時間去報案,但是有些時候公安機關不會進行立案的,這樣很多人就不清楚了,就會説公安機關不履行職責。刑事立案是有條件的,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刑事立案的條件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刑事立案的條件有哪些,刑事立案的材料來源

一、刑事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説、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當然,立案僅僅是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在這一階段,尚不能要求證據達到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節。但是,在這一階段必須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二、刑事立案的材料來源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

(一)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處在同犯罪做鬥爭的第一線,在日常的執勤和執行任務過程中有可能發現犯罪,在偵查、預審工作中也有可能發現犯罪事實、犯罪線索,這些都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材料來源。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其本身也承擔偵查職能,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活動中也有可能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立案偵查。國家安全機關、軍隊內部的保衞部門、監獄等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線索,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也應當立案。

(二)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是公安司法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來源,其中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以及被害人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為何人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告發的行為;舉報則是指單位和個人對其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進行告發、揭露的行為。舉報較報案相比,舉報的案件事實以及證據材料要詳細、具體。

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或者舉報,既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是其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根據這一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

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一方面具有揭露犯罪、懲罰犯罪的強烈願望和積極主動性,另一方面,在許多案件中,又因為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有過接觸,能夠提供較為詳細、具體的有關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所以其控告對於追究犯罪具有重要的價值。因此,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也是重要的立案材料來源。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訴人和被害單位)就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揭露和告發,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報案、控告和舉報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進行阻止、壓制或者打擊報復。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作案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犯罪人的自首也是立案的材料來源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4款明確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3款規定。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犯罪人的自首,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由於自首能得到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有不少犯罪人實施犯罪後即投案自首。刑事訴訟法將自首作為立案材料的重要來源之一,含有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的旨意。

刑事立案是有條件的,不是每一件事去報案後,公安機關都會立案。而且現實中真有人隨意去報案,這是錯誤的做法,嚴重破壞正常的司法活動,會受到行政處罰。如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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