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 - 新婚姻法保護具體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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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 新婚姻法保護具體如何規定?

房產是人們生活中具有較高價值的財產,在婚姻中需要當事人格外重視其歸屬問題。如果夫妻雙方離婚需要根據房產的具體屬性進行房屋產權的分割。公房是指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於共有單位,個人只有使用權的情況。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公房 新婚姻法保護的相關規定。

一、公房的婚姻法保護的規定

“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產權,只有使用權。因此,夫妻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而不會涉及房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但是,自從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二個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特別是司法解釋(二),對於婚前財產婚後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牴觸,應當歸於無效。

二、公房的其他規定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由於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該房的承租權,因此,無論婚姻關係存續幾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應歸該一方享有。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房屋如何分割?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於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到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即這一情況下,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下,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如果這種情況下判令承租權由雙方共同享有,則勢必產生這樣一些問題:即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償還了借款的大部分,如為99%,婚後償還的餘額只是一小部分,如為1%,在此情況下,判令承租權歸雙方享有,對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公平何在呢?因此,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把承租權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並判令由該一方按照婚後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且比較合理的一種處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後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據於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筆者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5、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這個好理解。

6、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這種情況和第4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在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也應該是一樣的。其實,在現實中,可能還存在其他類似的情況。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變為了那棟房屋的承租權,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因拆遷變為貨幣,或者其他財產形態,在這些情況下,只要後一種財產形態的形成完全是基於原來存在的承租權,則後一形態之下的財產,無論是承租權,或者是貨幣,或者是股票、基金等等,都應該歸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給法院以自由栽量權,當法院認為如果將公房承租權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可以運用這一條款酌情處理。

綜上所述,公房 新婚姻法保護不同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之前的情況。對此,做出了新的修改,詳言之,根據當事人獲得公房的使用權的時間點、獲得公房時出資的歸屬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規定。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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