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屬於涉嫌開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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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生活壓力大,而賭場的出現成為了現代人減壓消遣的娛樂場所,賭場的形式也層出不窮。但是,開設賭場的行為在大陸是不被允許的,一經發現將會被定罪。那麼,怎樣才屬於涉嫌開賭場罪?這是需要我們知道的內容,下面讓小編來帶你瞭解一下。

怎樣才屬於涉嫌開賭場罪

一、涉嫌開賭場罪的定義與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2006年6月29日公佈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將“開設賭場罪”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成為新罪名。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即《刑法》303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由此我們知道,開設賭場一經發現,無論開設者是否盈利,規模大小都將會被定罪。根據涉嫌開賭場罪的實質性質不同,還設置了不同的刑罰標準最高有可能達十年的有期徒刑。而關於開設賭場罪的有關追訴標準,小編也作出了講解,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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