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不當言論如何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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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説不當言論如何治安處罰

一般來説不當言論如何治安處罰

如果發表了不當言論的話,可以罰款五百元以上,或者進行五天到十天的拘留。

一般情況下,關於網絡傳播不實言論的量刑的法律依據如下:

因為這些有的可能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的處罰有: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構成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要素有哪些

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指的是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構成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需要滿足一下四要素: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既包括專門用於審理案件的正規固定場所,如審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規的臨時審理案件的場所,如巡回法庭在案發地臨時開庭的場所;既包括設在室內的開庭場所,也包括設在室外的開庭場所,如公審所使用的場所。開庭審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根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款規定:“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5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庭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根據有關現行法律的規定,干擾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1、從犯罪時間看,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法庭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審理即從宣佈開庭時起到宣佈閉庭止,包括開庭預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評議、法庭宣判等各個階段,既包括一審、二審,也包括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

2、從犯罪地點看,本罪限於開庭審理案件的法庭內。這裏的"法庭內"應作廣義理解,既包括行為人在法庭內擾亂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擾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對正在參加訴訟活動的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或將其從法庭內追趕到法庭外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毆打等等,都應視為發生在法庭內的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既也括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都發世在法庭內,也包括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之一發生在法庭內的行為。如果行為和結果都不發生在法庭內的,不構成本罪。

3、從犯罪行為來看,須是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謂鬨鬧,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圍進行起鬨

4、從犯罪的結果看,必須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況: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有關當事人引導他人在法庭上喧鬧、起鬨,甚至在法庭上毆打公職人員的行為,當事人會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但如果不是在法庭上進行起鬨,或者是在法庭外的場所毆打公職人員的話,一般不會以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進行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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