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訴訟期內如何合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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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説訴訟期內如何合法強拆

一般來説訴訟期內如何合法強拆

訴訟期內是不能合法強拆的。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訴訟期間的拆遷實行的是有條件的不停止執行原則。即一般情況下,訴訟期間應停止實施拆遷,但是如果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一方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則體現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城市的規劃建設、城區改造以及拆遷工作本身的順利進行的立法精神。

當事人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裁決不服的或者對人民政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在訴訟期間,為了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城市建設項目必須如期開工。已經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房的,先執行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定的執行。依據行政裁決或拆遷決定,進行強制拆遷後,如果人民法院判決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錯誤,由此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賠償。

二、違法建築超過兩年是否還能執行強拆

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築都不能成為合法的,所以違章建築物是可以隨時拆除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第四條規定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行為兩年以上未發現處理的,不再追究。但是違章建築(現在叫違法建築)不在此列。違章建築雖然建了兩年沒有發現,但因為違建的存在,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因此,即便違章建築超過2年,也會被強拆。

違法建築超過兩年還能執行強拆。對違法建築進行強拆和違法建築存在了多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只要行政機關判斷該建築為違法建築的話,就有權對其進行整改。一般行政機關會要求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如果通知之後依然不整改的,才會被強制進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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