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疫工作處罰依據是什麼
《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明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另外,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為。
2、拒不配合隔離措施的行為。
3、暴力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4、故意傳播疾病的行為。
5、哄抬物價的行為。
6、製假售假的行為。
7、造謠傳謠的行為。
8、利用疫情詐騙的行為。
9、出售販賣野生動物的行為。
10、其他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刻意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的,最終導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話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罰的,一般就是行政處罰,但是如果情形嚴重的話就會觸犯到刑法,這個時候就需要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人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一般就是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點需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