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配合防疫法律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一、關於不配合防疫法律責任是什麼?

關於不配合防疫法律責任是什麼?

如果刻意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的,最終導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從疫情重點地區或者內地返回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的,將會依法被追究相關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規定,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如果不配合防疫管理,並打傷警察或執法人員的,將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隱瞞疫情導致傳染人員增多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確診患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綜上所述,如果有故意隱瞞疫情傳染了他人導致傳染人員增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進行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的可能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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