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網暴違法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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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網暴違法標準是什麼

這個網暴違法標準是什麼?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暴力行為,捏造事實對他人名譽權進行誹謗的,情節嚴重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目前,對於網絡暴力學術上還沒有統一的界定,有人稱網絡暴力是指網民在網絡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絡上的延伸。有人稱網絡暴力是在狂熱、非理性的情緒支配下,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網絡事件發表網絡言論。這些言論超越了正常的理性範圍,也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僅在虛擬空間上對當事人給予道德的審判和批判,而且也對當事人的現實生活產生直接的影響。它往往是匿名的、羣體性的攻擊行為,雖然攻擊者的身份是虛擬的,但給當事人所帶來的傷害卻是真實的。

二、網絡暴力的特點是什麼

1.傳播活動自發形成

網絡暴力事件的始終,不存在任何強迫行為。無論是首次傳播,還是二次傳播或多次傳播都是網民的自發使然。無論是出於道德使命感還是情緒宣泄需要,網絡暴力事件的傳播都是在自發狀態下進行的,縱使存在一些背後別有用心的事件操控者的主觀行為,也是在不被發現的隱性狀態下進行的,大多數參與者並沒有意識到其行為的被控性,所以説網絡暴力傳播活動基本上都是自發的,至少是在參與者自認為自發狀態下進行的。

傳播內容的社會敏感性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話題是敏感的,一提起就能引起軒然大。縱觀網絡暴力事件的傳播內容往往就是這樣的一些話題:虐待、第三者、極度自私等等,不是違法的,就是悖逆公德的,或者是人們的情感較難接受的。這些話題都是社會極為敏感的話題,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這些現象尚且嗤之以鼻,在虛擬的網絡空間裏就更難怪要羣起聲討了。

2.信息結構的開放性

在網上,誰都有説話的權利和自由。只要註冊了一個論壇,就有在這個論壇裏説話的權利和自由。在整個網絡暴力的傳播過程中,只要的言論於論壇無害,一般版主就不會刪除的發言。可以補充任何信息,只要它是真實的,甚至只要是網民希望真實的,都可以造成新一輪的傳播活動。總之,網絡暴力的傳播處於一個極度開放的傳播結構中,這就為傳播影響的不可控制性埋下了伏筆。誰都可以發言的情況下,因為不能保證發言的公正和客觀,就不能保證傳播影響總是積極的,也才導致走向了網絡暴力的歪路。

3.惡劣影響的虛擬促成

在虛擬的網絡自由世界裏,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並擁有同等的受到尊重的機會,這種特徵使網絡成為人們靈魂最自由的地方。網絡還由於天然的虛擬性,而使得很多在現實中不好做的事情,或者不好説的話在網絡上便可以旁若無人地做,肆無忌憚地説。在這種虛擬環境下,因為多了虛擬性的保護,人們往往容易產生“這裏很安全”的意識,又因為少了很多現實世界的懲罰機制,在網絡的顧忌就顯得純屬多慮。

在網絡世界裏,人們做出一定的行為根本就用不着深思熟慮、謹慎再三,完全實現了“思想有多遠,路就能走多遠”的願望,以至於有學者稱網絡為“歷史上最接近真正無政府主義狀態的東西”。在網絡虛擬世界裏,不管現實生活中網民有多大的物質重壓與精神壓抑,都可以自由而肆無忌憚地在這裏宣泄,還有可能由此引發大眾對同一焦點事件的集體泄憤。與此同時,網絡虛擬性也使得有效的監督機制變得力不從心,再加上在虛擬環境下,網民的誠信意識及道德意識極容易走向缺失,這也就不難解釋為什麼一些無從證實的傳聞、流言、誹謗、謊言等各種不健康信息在網絡裏卻可以大行其道。

4.傳播效果容易失控

現在看來,網絡暴力似乎總有失控的趨勢,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身心傷害。這是怎麼回事呢?大多數網絡暴力看起來似乎總髮端於對不合情理現象的討伐,這本身無可非議,但由於總是在狂熱、非理性的支配下,再加上網絡傳播結構的開放性和流言傳播的易失實性,使得網絡暴力很容易出現差錯或被人利用,使無辜的當事人蒙冤。

網絡暴力的背後是以訛傳訛在作祟,這些虛假或片面消息的擴散傳播,影響受眾在不理性的情況下做出非理性舉動。導致結果是,無論被討伐人如何道歉都不足以緩解網絡暴力的事態發展,連事件的發起者站出來要求人們取消打擊行為,也都不得要領,最終走向了暴力的極端而無法收拾。“銅須門事件”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當事人即使在道歉後也不能擺脱困境,事件的發起者聲明事件原委“純屬杜撰”,要求網民取消進一步的行動,也不能緩解事態發展。

只要是在網絡上對他人進行污衊誹謗實施網絡暴力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受到侵犯的人是可以通過相關的流程來對實施網絡暴力的人進行處罰的,所以這個時候最好就是提前瞭解清楚網絡暴力的量刑標準還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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