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懸賞廣告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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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一種認為是單獨行為,另一種認為應該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約行為,後一種是我國法學界的通説。我國《民法典》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未做界定。

這個懸賞廣告的性質是什麼?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除外。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懸賞廣告認定為契約行為或合同行為,這種理解比較符合實際。

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具體而言包括:

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

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

3.須完成一定的行為。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另外,懸賞廣告的廣告人在懸賞行為完成前,可以撤回懸賞,從而使懸賞廣告的效力消滅。懸賞廣告的效力消滅之後,其後即使有人完成了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也無權要求報酬。

1、一般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一般懸賞廣告決定,在債務債權關係成立之前,廣告相對人有一個先前行為,一般情況下包括兩種懸賞廣告。一種是遺失物懸賞廣告,另一種是優等懸賞廣告。它們基本上滿足合同成立條件:一是要約或邀約邀請。二是承諾。這類懸賞廣告往往有一個存續期,所以這兩種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應為合同。

2、特殊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在特殊懸賞廣告中,懸賞人的意思不為任何人左右,只要符合條件,即可享有報酬請求權,包括懸賞緝兇廣告,尋找失蹤親人線索的懸賞廣告。

綜上所述,現在有存在説有的為了找某種東西可以給找到的人一定的報酬的一個懸賞廣告,這個懸賞廣告的話他也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説一旦行為人是有權利要求這個發佈廣告人的支付廣告上約定的報酬的,不過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目前還沒很明確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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