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法監督管理這一章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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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各行各業都有相應的標準,國家層面有國標,只有商品按照標準進行生產銷售,才能確保質量。為此,我國制訂了標準化法,裏面分幾個章節對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説明。那麼,標準化法監督管理這一章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標準化法監督管理這一章的內容是什麼?

一、標準化法監督管理這一章的內容是什麼?

標準化法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標準進行編號、複審或者備案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説明情況,並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投訴。對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受理舉報、投訴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二、違反標準化法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其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標準的制訂進行監督,對於企業違反標準化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行政部門投訴。對於舉報人,行政部門會保密,並按照有關規定給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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