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鬥毆調解協議書是警方必要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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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鬥鬥毆調解協議書是警方必要程序嗎?

打架鬥鬥毆調解協議書是警方必要程序嗎?

打架鬥毆簽訂和解協議書或調解協議書並不是公安機關必須的程序,但是,這是雙方達成協議,不予處罰的必須程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打架鬥毆情節較輕的是可以進行調解的,雙方調解並簽訂和解協議書或調解協議書的,是不予處罰的,這時,簽訂協議書是必須的程序。

但是,這不是公安機關辦理毆打他人案件的必須程序,雙方不簽訂協議書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這個並不是法定的程序來的,這個公安和派出所是沒有這個義務是一定要做這個事情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去了,這個程度的話,雙方應該做到好好的協調一下,應該怎麼處理。還是不要打架鬥毆比較好,做一個合法的公民。守法,這才是我們要學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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