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是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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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是什麼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二、最新治安傳喚時間限制
依據我國最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人員進行傳喚的,傳喚的時間一般是不超過24小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均有關於傳喚的規定,但前者屬於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而後者則屬於刑事傳喚,屬於偵查行為的一種。其中,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由此可見,治安傳喚可以強制傳喚。並且也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但如果是刑事傳喚的話,則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