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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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內容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內容是什麼?

該條的內容是數罪併罰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數過並罰的原則】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的理解

1、本條規定的決定,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實體性問題,作出是否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及給予何種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

執行,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的內容和要求予以具體實施的行為。對一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行“分別決定、合併執行”的原則。分別決定,是指對於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就其每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依法進行決定,確定對每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合併執行,是指將分別決定的治安管理處罰合併起來,並將同一種處罰的數額和期限相加在一起,最後決定給予哪些處罰及給予多重的處罰。例如,張三毆打李四後,又盜竊王五的自行車,情節都比較嚴重。公安機關對張三的處罰方法應當是:首先,對張三毆打他人的行為和盜竊的行為分別作出決定,如對毆打他人行為決定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300元,對盜竊行為決定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300元。其次,將兩次行政拘留的期限相加在一起,合併執行行政拘留14日;將兩次罰款的數額相加在一起,合併執行罰款600元。也就是説,公安機關在決定後,要對被處罰人執行罰款600元、行政拘留14日的處罰。

2、本條實質上規定了數過並罰的原則

數過並罰是治安管理處罰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機關對同一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決定其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的制度。根據本法的規定,數過並罰具有以下兩個特徵:一是必須一行為人實施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是適用數過並罰原則的前提條件。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行為人夥同他人共同實施的。二是公安機關必須在對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決定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這是數過並罰的程序規則和實際操作準則。實行數過並罰的結果,是對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產生一個決定結果、製作一份《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而不是幾個相互獨立的決定結果、製作幾份《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3、本條所確定的數過並罰的原則,即對一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併處罰應當依據的規則,也就是以併科原則為主,以限制加重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併科原則,又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者合併原則等,是指將一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的處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該原則主要適用於罰款處罰。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併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應當決定的最重的處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處罰的合併處罰原則。該原則只適用於行政拘留處罰。根據本條的規定,合併處罰原則的具體適用範圍和基本適用規則如下:

(1)決定的數個處罰為罰款的,採用併科原則,將罰款數額累加,決定執行的罰款數額。

(2)決定的數個處罰為行政拘留的,採用限制加重原則,將拘留期限累加,決定執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日。

(3)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為一個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的,按照採用併科原則的精神,決定執行的處罰,即對個人可以同時決定執行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可以同時決定一個警告、罰款和吊銷許可證。但是,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對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或吊銷許可證的,不適用“合併執行”的原則,而只能各執行一個處罰,如不能將兩次警告處罰合併為一次嚴重警告或者合併改為罰款、行政拘留。

對於那些多次實施偷盜行為,但是卻沒有滿足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的,一般就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數罪併罰原則進行處罰。此時不僅可以減輕派出所的工作量,也可以避免他人鑽法律漏洞,認為多次少量的實施違法行為不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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