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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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以前對於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的局面被打破。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購房時,只是婚前一方個人出資購買的,該房子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房時,只是婚前一方個人出資購買的,該房子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

二、離婚房產分割九大問題

問題一: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有證據證明形成借貸關係的除外。

問題二:婚後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有證據證明形成借貸關係的除外。

問題三:婚前一方購買並按揭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

為登記方個人財產,按揭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問題四:婚前一方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

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問題五: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

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問題六: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問題七:婚前以雙方共有的前提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應考慮當事人出資比例、婚後生活時間等因素。

問題八: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夫妻一方、夫妻雙方或某一方與子女,或者只登記為子女一人的

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

問題九:夫妻一方通過福利、補貼等方式取得產權房,但為取得該房產而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期協議的,離婚時該房產的處理

由於取得房產一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受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簽有服務期的一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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