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人喝酒然後打架組織人要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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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裏面是有酒精的,裏面的酒精會刺激人們的神經,對人們的神經進行刺激之後就會導致喝酒的人不同於往常,並且,膽識變得更大,平時不敢做的事,喝了酒瞬間就可以做了。現實生活中關於打架的情況一般都是行為人飲酒之後的所為。那麼組織人喝酒然後打架組織人有沒有責任。

組織人喝酒然後打架組織人要不要負責?

一、組織人喝酒然後打架組織人要負責嗎?

如果其沒有參與打架行為,輕傷結果與他無關,不承擔責任。若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委託律師進行辯護。

二、幫派鬥毆如何處理

1、打架鬥毆導致雙方傷害的,根據雙方責任大小承擔責任

2、如果是輕傷以下可以協商解決。

3、如果構成輕傷,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派出所進行調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4、輕傷以上屬於公訴案件,可以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蔘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權限。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蔘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併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組織人喝酒然後打架組織人如果説沒有參與打架的話,並且,打架產生的結果並不是很嚴重,只是導致輕微的後果,那麼組織人是 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如果説打架導致的後果很嚴重,有人受傷,或者死亡的,還涉及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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