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避讓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車輛避讓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車輛避讓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1、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2、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4、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5、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二)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6、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二、合理避讓原則如何劃分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危害性可大可小,所以為了各方的安全着想,每一個人都要樹立起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遵循合理避讓原則等交通規則,合理避讓顧名思義是車讓人的做法,因為這是車輛交通法則,合理避讓原則的出現也大大打擊了“碰瓷”的不法人的手段,只要遵循交通原則,則就不是車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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