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將罰款2021元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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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將罰款2021元的情況是什麼?

現在很多城市都有麻將館或者棋牌室等。有時候,人們在麻將館打麻將,會遇到派出所民警治安巡查,如果被認定為聚眾賭博的,相關人員會被帶回派出所。這樣,當事人會面臨罰款或者治安拘留的處分。那麼,打麻將罰款2000元的情況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打麻將罰款2020元的情況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1、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2、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3、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4、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聚眾賭博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區別賭博罪與非罪關鍵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裏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抽頭漁利,

2、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

3、直接參賭獲利,

4、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遣、娛樂,因此,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綜上所述,人們打麻將參與金額較大的,可能會被派出所以聚眾賭博處理。人均賭資在5000元以上的,打麻將罰款2000元左右,並且當事人還會被處以5到10天的治安拘留。如果涉嫌金額巨大,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賭博罪,這樣性質就嚴重了,當事人面臨的將是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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