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打麻將賭博處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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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打麻將賭博處罰成立?

麻將是很多人在節假日,以及空閒時間休閒娛樂的方式,也是維繫關係,廣結人脈的紐帶。麻將給很多人帶去歡樂,但也有一些好逸惡勞之人寄希望於打麻將暴富,從而靠賭博度日,小編在這裏要向大家介紹的是在什麼情況下打麻將賭博處罰成立,打麻將賭博處罰有哪些新規定?歡迎大家閲讀和向專業的人員提問。

一般來説,區分打麻將是否構成犯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從客觀看是否具有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前者雖然多次參與打麻將,但輸贏不大,或者提供場所、賭具,但行為人未從中漁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如茶水、空調費)的,不能認定為賭博罪;而後者則是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主要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且人數較多,賭資數額較大,組織者從中抽頭漁利,應認定為賭博罪。

從賭博的行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將以休閒娛樂為目的,一般都是公開進行,人數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而賭博罪在行為方式上,一般具有隱祕性,通常在小範圍內進行,其賭博行為一般只有組織者、參賭者和服務人員知曉,其賭博場所,通常是臨時租賃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賓館開房進行。

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將主要為了娛樂休閒、消遣,其輸贏財物數量較小;而賭博則是以營利為目的,或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中的違法行為、賭博罪與娛樂活動的關鍵

認定是否具有“以營利為目的”,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獲利的方式來判斷。賭博罪中的“以營利為目的”要求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主要是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賭博罪中獲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種情況:

(1)聚眾賭博,抽頭漁利;

(2)直接參加賭博獲利;

(3)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

(4)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一般賭博行為或與賭博有關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要嚴格區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羣眾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得以賭博論處。《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俗話説,小賭怡情,大賭傷身,我們從不排斥麻將文化的發展,但是社會不允許以麻將的名義來幹賭博的勾當,這不僅會成為社會的毒瘤,也會對家庭和睦,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及社會安定造成危害。以上就是小編介紹的有關打麻將賭博處罰的相關內容,如果有進一步的疑問可以向我們的專業人士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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