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道經營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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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城管條例的規定,具體罰款金額根據實際違法行為的程度認定。一般佔道經營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佔道經營處罰標準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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