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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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的家長跟學校給未成年人提供的學習的資源都是非常優秀的,可未成年人的價值觀同時也在這個發展非常快速的時代在某種程度上有些扭曲,在有些校園暴力的視頻當中,某些未成年人的行為都會讓社會當中的很多人覺得非常震驚,未成年人蔘與聚眾鬥毆的案例也非常多。那麼,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羣體,國家重視對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養,重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還處在少年時期,社會知識少,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沒有預見能力,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對這些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要以教育為主,使其明 辨是非,不再給予處罰,更有利於其 成長。但不處罰不等於放任不管,要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他們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別力,但其思想觀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點,對此類未成年人,應當採取從輕或減輕的辦法。

“從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 安管理處罰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按照 規定,對結夥鬥毆行為應當給予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那麼對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有這一違法行為的,給予六或七日的拘留就是從輕的處理。

“減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的下一檔處罰幅度內給予治安處罰。例如對盜竊公私財物的,法律規定了拘留和罰款兩檔處罰。如果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本應處以拘留,但依照本條規定,應當減輕處罰,從而應處以罰款。

二、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不見得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就一定不用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的,國家規定的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就可以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責任了,如果未成年人還在14週歲以下的話,那麼造成的後果只能由未成年人的家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且對未成年人加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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