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相關規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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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鬥毆相關規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相關規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後果的,聚眾鬥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

1、聚眾鬥毆案件審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於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為人是否認定為首要分子,視情節而定。

2、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鬥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鬥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3、在幕後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在聚眾及準備鬥毆中行為積極並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三、聚眾鬥毆首要分子刑事責任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1、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對於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進行處罰。

2、聚眾鬥毆中,對於積極參加者作用差別明顯,能夠分清積極參加者的主、次作用的,應當對積極參加者確定主、從犯及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

3、對於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聚眾鬥毆犯罪過程中雖然要求其他積極參加者不能造成他人傷亡,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產生的,對首要分子仍應轉化定罪

4、聚眾鬥毆中,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犯罪過程中重傷、殺人故意不明顯,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承擔責任,對首要分子應當轉化定罪。

綜上所述,我國治安管理法及刑法中都對聚眾鬥毆做出相關規定,其中刑法中明確量刑分為兩個檔次,構成聚眾鬥毆罪的,量刑從拘役管制到最高十年徒刑。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聚眾鬥毆犯罪可以轉為故意傷害乃至故意殺人,這樣處罰就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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