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怎麼治安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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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嫖娼怎麼治安處罰規定是什麼

嫖娼怎麼治安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般來説,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規定初犯的處罰,因此,在實踐中,初犯也會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介紹賣淫的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但如果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嫖娼被抓要什麼證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由於法律並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於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嫖娼賣淫的行為是屬於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在我國是禁止的。一般來説,嫖娼是需要受到治安管理的處罰。而對於初次嫖娼和多次嫖娼,在處罰上也是會有所不同,對於初次嫖娼的初犯,可能在處罰上會輕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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