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嫖娼未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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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嫖娼未遂怎麼處罰?

一、認定為嫖娼未遂怎麼處罰?

嫖娼本身就不會構成犯罪,所以未遂也不會構成罪。針對這種情況,警方會批評教育或者處於較輕的處罰。嫖娼未遂屬於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且及時糾正,沒有危害後果,將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教育其守法。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二、嫖娼行為怎麼處罰

(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複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因為單純的嫖娼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往往給予行為人的處罰都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而此時屬於嫖娼未遂的話,給予的處罰相對就是比較輕的了。另外,要是在嫖娼的過程中還有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此時就會被認定構成刑事犯罪,那麼就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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