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嫖被恐嚇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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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人遭遇被恐嚇的情況。雖然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恐嚇罪,但是關於恐嚇行為法律已經在不斷的完善。那麼,招嫖被恐嚇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了方便大家瞭解這方面的內容,下面,小編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在文中會一一的為您介紹,希望能夠給您提供幫助。

招嫖被恐嚇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招嫖被恐嚇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完全可以拒絕對方的恐嚇。嫖娼違法,會被處以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對方敲詐勒索,則涉嫌犯罪。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如果形成賣淫事實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賣淫嫖娼處罰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以及70週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三、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將自願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

僱傭,是指以出資為條件僱傭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願賣淫者或者不願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願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為誘餌,誘使他人蔘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蔘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隻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招嫖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會損害當地的社會風氣,還有可能會使得艾滋病等病毒傳播,故而我國安全法是嚴禁限制、禁止此種行為的發生,若是在日常生活中,被恐嚇或者是發現了此種行為,可以向當地的派出所舉報,只要舉報的是事實,可以得到獎勵。被恐嚇時需要收集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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