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局不處罰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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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安局不處罰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是什麼?

對公安局不處罰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所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上述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三)、 審理

1、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準備。

(1)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審閲複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着重審閲複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

(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5)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但為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複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性質

1、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2、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3、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我國《行政複議法》在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複議的同時,又對不能依照複議法申請複議的四類行政行為作了規定。它們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規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程序,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來規範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行政複議等行政行為的作出程序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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