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算治安事件還是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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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鬥毆算治安事件還是糾紛?

打架鬥毆算治安事件還是糾紛?

此時是是要根據打架鬥毆產生的後果和影響來決定的。對於性質嚴重的打架鬥毆事件就可以歸結到刑事案件的範疇了。所以説打架鬥毆其實是很惡劣的行為。

一般的鬥毆打架屬於民事案件,在沒有構成輕傷的情況下,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參與鬥毆打架的這些人進行治安處罰。可鬥毆打架如果已經導致其中有人的傷情級別是達到了輕傷以上,此時打架就變成了刑事案件,主要責任人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對打架鬥毆進行定性的時候,需要結合後果分析。如果只是給對方造成了輕微傷的,那麼一般情況屬於普通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屬於民事糾紛;如果涉及到故意傷害或是其他嚴重情節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時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就要對相關人員採取刑事措施,根據具體的傷害情況(輕傷、重傷、致人死亡)進行量刑處罰,這時屬於刑事案件。

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

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

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治療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治療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治療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對於打架鬥毆現象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事情,我們國家對打架鬥毆也是有很嚴重的處罰的。打架鬥毆並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情節輕微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治安案件,應當承擔治安處罰責任。如果有財物損壞,可以定故意毀壞財物罪,但是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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