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打架第三人受傷 - 誰應該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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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打架第三人受傷,誰應該負責任?

按照不同情況,可以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兩人打架,第三人勸架意外受傷,如果第三人的傷不是打架的兩個人造成的,是第三人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第三人受傷的損失可以由打架的兩個人適當補償,第三人自己需要承擔一部分;

2、兩人打架,第三人勸架意外受傷,如果第三人的傷是打架的兩個人其中一個人造成的,第三人受傷的損失由這個人賠償,另一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兩人打架,第三人勸架意外受傷,如果第三人的傷是打架的兩個人共同造成的,第三人受傷的損失由兩個人共同賠償。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衞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二人打架造成第三方受傷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判斷的標準是第三人的傷害是否由打架雙方造成。具體的賠償數額可由三方自行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可由公安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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