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讓學生罰抄犯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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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老師對於違反紀律的學生罰抄屬於變相體罰。
學生可向學校領導和教育部門投訴反映,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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