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老師拍學生照片犯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正常拍照不犯法,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在學校老師拍學生照片犯法嗎

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於其精神活動而產生的一種人格利益。肖像具有以下法律特徵:第一,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現。它是公民形態和神態的客觀的綜合表現,從表現形式看,肖像包括圖畫、照相、錄像、錄影、雕塑等;從表現的部位看,肖像應以面部為主。肖像應當反映公民的真實面貌,人們創作的藝術形象,如濟-公、孫*空等不是肖像。第二,肖像是民法上的一種物。因為肖像須脱離肖像人,固定於一定的物質載體之上,並能為人力所支配,且有一定的價值,所以肖像是民法上的物。如照片就是一種物。第三,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體現。法律除了對作為肖像的物進行保護以外,還對肖像進行了專門的保護,這就是因為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體現。

所謂肖像權,是指公民(包括殘疾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肖像權的基本內容包括:

1.肖像製作專有權。肖像的製作,是指通過一定的方法將人的形象表現出來並使其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的行為。人的形象只有經制作才能成為肖像,以物質形態供人利用。肖像的製作既可由肖像權人自己進行,也可由他人完成。但在由他人完成的情況下,製作人需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製作他人的肖像,即使沒有拿出去發表或展示,也構成了對肖像權人的肖像製作專有權的侵犯。例如,某甲偷 拍了許多年輕女孩的照片供自己欣賞,其雖未將這些賂片予以發表或展示,但也侵犯了這些女青年的肖像製作專有權。

2.肖像使用專有權。這是指公民有權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對肖像的使用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取得物質上的利益。公民對肖像的使用專有權包括自己使用與轉讓給他人使用兩個方面。在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時候,肖像權人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當然,如果肖像權人願意,他也可以將肖像無償地轉讓給他人使用。但是在將肖像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時候,肖像權人應當與被轉讓人明確約定使用的方式、場合、時間、地點、報酬及支付方式、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3.利益維護權。這是指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惡意地非法毀損、站污、醜化自己的肖像,當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權時,有權要求該他人停止侵害,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發生和損失的擴大。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其侵權行為給肖像權人造成的損失。

所謂的肖像權就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應有的利益,同時拒絕他人進行侵害。肖像權是屬於專有的一種權利。但是,老師正常拍攝學生的照片,這並不屬於是違法的行為,只要老師沒有惡意的去利用學生的照片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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