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治安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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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鬥毆治安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打架鬥毆治安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打架鬥毆治安案件沒有法定立案標準,只要有打架鬥毆行為,公安機關就會依法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打架鬥毆治安案件的處理流程是什麼?

(1)傳喚,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使用傳喚證。受害人、證人不能使用傳喚。

(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八小時。對情況複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詢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5)告知。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6)處罰。經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條款裁決。處罰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並應向本人宣佈。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7)執行。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事實上,打架鬥毆這種行為本身就擾亂了社會治安,對於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公安機關發現或者他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之後會依法處理。最後要提醒大家,打架鬥毆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公安機關要立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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