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涉外仲裁裁決無效不執行的內容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6W

我國涉外仲裁一般是指我國與他國因合同或是某些約定導致的各類經濟上糾紛而進行調節、仲裁的事情,這類的仲裁一般是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來進行的,但是有些時候因各種原因會導致仲裁的無效或是不與執行,那麼這次我們就來學習一下關於認定涉外仲裁裁決無效不執行有哪些。

認定涉外仲裁裁決無效不執行的內容有哪些

認定涉外仲裁裁決無效不執行有哪些

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國內仲裁而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

仲裁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一致達成的授予仲裁庭審理案件的依據,是仲裁的基礎。如果當事人糾紛發生前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未達成仲裁協議,那麼仲裁機構就無權受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對爭議無管轄權,仲裁就沒有根據,裁決當然不能執行。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前者主要是指裁決的事項雖然是法律允許的,但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未作約定,後者則主要指裁決事項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仲裁事項具有不可仲裁性。依仲裁法第3條之規定,下列爭議不可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兩者的實質都是仲裁機構越權仲裁,因此其裁決不能予以執行。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程序的嚴格合法也同樣重要。很多法律學者都指出:正當的、嚴格的程序法往往比較完美的實體法更具有意義。古人説“徒法不能自行”,也就是説沒有一套完善、精確的程序機制,法律條文規定得再好也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只有設置了一套嚴格的程序法規,並確保這一套程序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良好實施、妥善運作,才能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何課加的義務真正地落到實處。所以各國法律素來特別強調正常程序的重要運作。仲裁活動作為一種準司法活動,其程序的正當對於實體權利義務的影響同樣不可忽視。如果仲裁的開庭裁決過程違反了仲裁法第二節的規定,其裁決結果同樣是可以不予執行的。如仲裁庭由當事人不同意的仲裁員組成,或者仲裁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或者當事人未經合法通知即做缺席裁決等等,當事人就有理由懷疑裁決的公正性,這樣的裁決就可以不予執行。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基礎而認定事實又是劃分責任,確定各方權利或義務的前提。證據不足就不可能做到認定事實清楚,事實不清就不可能正確地劃分責任及確定權利義務。仲裁員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枉下裁斷,很可能錯誤地認定了案情,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分配與應當出現的情況出現很大的誤差。這樣的裁決不可能準確、公正,因此可以不予執行。這項規定使得法院不僅僅囿於對仲裁的程序進行審查,而已經進入到了實質性審查的範圍。這一項規定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及對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裏所未曾提到的。應當説這種理由的設立,一方面增大了法院的權力和負擔,另一方面也給仲裁過程帶來了壓力。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一個案件,認定事實清楚,但錯誤地適用了法律,將此性質的爭議(如合同)適用關於彼性質爭議(如侵權)的法律,或將此一類型的爭議(如加工承攬合同糾紛)適用關於彼一類型爭議(如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都會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很大的變化。如果錯誤地適用了法律,當然會造成不公正的結果,因而法院也可依法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法第34條第4項已經規定,如果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則應當迴避。仲裁員具有上述情形都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即企圖傾向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在參與仲裁的過程中作出有利於這一方的裁決。所以上述行為和索賄受賄行為相表裏,而與徇私舞弊、枉法裁決則往往有因果關係。在仲裁員有上述行為的情況下,就難免要偏袒一方,也就很難保持中立、公正無私。這樣的裁決也很難公正,因此可以不予執行。

七、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3款規定,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執行該裁決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不予執行。 

缺席仲裁有什麼後果

1、申請人經書面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但不影響仲裁庭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進行缺席審理。

2、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視為撤回反請求。

當事人缺席仲裁,仲裁委員會需注意哪些問題?

處理缺席審理要在以下個問題需要注意:

1、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認定

如果申請人立案後,被申請人未到庭,仲裁庭審理時的首要問題就是被申請人的主體,審查被申請人是否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是否是適格的當事人。

2、仲裁條款的審查

因為仲裁是雙方當事人的共同選擇,所以雙方的合意很重要,而且必須有書面的意思表示。但在有些時候,可能在文字表述上有些不完備,造成對仲裁條款理解有分歧。這時,就需要仲裁庭對仲裁條款的適用進行嚴格的審查。

3、送達程序是否完備

申請人立案後,應提供被申請人的真實確定準確的地址,以便仲裁機構向其送達相關的仲裁法律文書,向被申請人明確表達仲裁機構受理該案件的事實。在此階段, 仲裁機構一定要要求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真實準確的地址,以保證仲裁文書能確實讓被申請人收到。審查是否窮盡一切送達方式,最後採取公告送達。

有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出,在以上的7種情況下仲裁是屬於無效和不執行的,仲裁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解決上方的糾紛保護上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仲裁的結果違背了這類原則,那麼就會被視為無效並且不被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