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是終局的效力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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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是終局的效力有什麼?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效力有什麼?

仲裁裁決一旦做出即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再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機構和法院都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仲裁裁決存在可被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才可以選擇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約定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向法院起訴,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二、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一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

三、仲裁裁決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

有強制執行力。首先,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當被執行人在國外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裁決的承認及執行。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由於我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實行級別管轄,因此,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其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

其次,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文件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最後,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外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該國的法律規定處理。

仲裁裁決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存在對仲裁裁決效力出現爭議的情況,有兩種解決方式,第一種是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第二種是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對於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爭議,需要在仲裁庭開庭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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