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生效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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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生效時間是多久?

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生效時間是多久?

裁決書在送達的時候,不一定雙方同一天送達。如果雙方都沒有起訴到法院。生效時間為自收到之日起第十六日。收件那天算第一天。比如申請人是7月1日收到,在7月15日前可以起訴到法院,7月16日就生效了。被申請人是7月5日收到,如果7月19日為起訴的最後期限,7月20日為生效日。但裁決書是否真的生效了,要看7月20日雙方都沒起訴才生效。任何一方在起訴有效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則裁決書失效,法院裁決有效。

勞動仲裁的有效時間是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仲裁如何執行的?

1、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不予執行的情形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等。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下達後半個月內雙方無異議,該勞動仲裁生效。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該按照規定履行義務。被申請人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該裁決事項不在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內,經合議庭審核,可以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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