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終局裁決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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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終局裁決什麼意思

仲裁終局裁決什麼意思

終局裁決的意思是不能不服,只能履行裁決,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終局裁決並不是完全沒有辦法,還是有途徑的。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説,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就不能向法院起訴了。但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存在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可以去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之後,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裁決期限有多長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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