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合同仲裁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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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合同仲裁時限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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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着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中途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應當在什麼時候提交呢?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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