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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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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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仲裁以書面形式申請,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
1、勞動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繫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可以自己處理不請代理人)。
在仲裁申請中值得注意的問題:
一是仲裁時效問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是申請式上要採取書面形式,按規定式樣提交申請書,並且要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三是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能自已選擇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