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能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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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能延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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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延長


關聯條款:“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解讀】《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60天,實踐當中勞動者勞動爭議案件敗訴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超過了仲裁申請的60天仲裁時效,本條將在原有60天基礎上增加到1年,這將為勞動者帶來更多的操作空間,而涉及勞動報酬爭議則可以延長至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這也是立法對於勞動者“生存權”的關照。

當我們遇到勞動爭議時千萬不要採取極端的做法,要運營合理的方法通過法律尋求解決辦法,這就需要我們對勞動爭議仲裁法有一定的來了解,通過以上小編對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讀,相信大家有一定得了解,這對於我們處理之類事情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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